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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威环保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福利管理制度,使福利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化,特修订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及试用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提请总经理批准执行,人力资源部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福利项目

第四条:工作时间

夏令---早:  8:00—12:00

   晚:  1400—18:0051日831日

冬令——早:8:00—12:00

    晚:13:30—17:30

除夏令时间外其余时间均以冬令工作时间为准

第五条:出勤

1、出勤原则上是每周工作6 天,即周一至周六,周日安排休假。

2、如根据部门和公司工作情况,不能予以调休,安排上班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仍需休息,按请假流程办理。

3特殊情况,视公司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条:公司有以下福利项目:年终奖励、有薪假期、劳保福利、年资津贴、夜班津贴、教育培训、书刊订阅工伤保险。

年终奖励:凡在当年12 31日前为公司工作个月以上(含试用期)的正式任用的员工,

公司将根据全年综合考核成绩发放一定金额的年终奖励,具体的发放时间和方式等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办公会会议决定另行文通知。发放标准为:

        年终奖:当年最后一月所在岗位基位工资÷12×当年实际工作月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该年度的年终奖:

1)为公司服务不足个月的;

2)在年终奖发放之日前离职的;

3)年度旷工累计达3次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指单次罚款超过¥100元的);

4)当年缺勤60天以上(不包括有薪休假时间)或事假超过20天及以上的;

5)停薪留职未上班的(停薪留职后又上班的其未上班日期按缺勤计,套用上条办理);

6)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三个月没有达到公司要求且没有明确改善者)

第八条:有薪假期: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期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其中元旦1 天(1 1 日)、春节(30至初5)、劳动节1 天(5 1 日)、中秋(农历815日)、端午(农历55日)、清明1天和国庆节1天(10 1日)。

       )司龄补助

  入司满一年的员工给予每月20元的司龄补助,入司时间计算为入职之日起每满一年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0元。中途离职后重新入职的以最近一次入职日期计算。

 (二) 有薪婚假

        1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且办理结婚手续的(以三个月内的结婚证为准)可享受3天的有薪婚假。

    2)在本公司服务满半年结婚的员工,持结婚证复印件到行政办公室另给予¥200/人的红包礼金。

(3)请婚假须提前1请假,并将结婚证复印件留存本部门负责人处

(三)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姐妹、兄弟、岳父母)之故可给有薪丧假三天。并给予  200元抚恤金。

 带薪产假

      1)在本公司服务一年以上的员工怀孕(有结婚证件)分娩的(凭出生证或准生证)可享受有薪产  45天(其中产前15天)。晚婚或难产或早产或多胞胎增加15天。

     2)公司满试用期的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时,可申请享受3天陪产假,但事后须提供结婚证与出生证原件方可。陪产假须在妻子预产期一周内申请休假,逾期作废。

     3)公司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应向人力资源部报备,以利跟进其工作保护安排。

第九条:劳保福利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给各在岗的员工配发相应的公司制服和相应的劳保用品。由公司统一申购、回收、发放。

      2员工因病住院、发生工伤给予一次性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根据情况在¥200之间, 超过¥200 元的,须请总经理核准

第十条年资津贴:凡为公司服务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所有员工,公司将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

在员工月薪资中,发放一定数额的服务年资津贴,以奖励一些忠诚于为公司服务的员工。

员工服务年资津贴发放标准

 

服务年限     职等金额

1-4年

5-7年

8-10年

11年及以上

员工级

50

100

150

300

班组长及主管级

100

200

300

600

经理级

150元

300元

600元

1200元

备注

(1)员工工龄从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职又再重新入职的,按重新入职时间开始计算。

(2)员工职等变动的,按职等正式变动后的新标准再进行调整。

(3)服务年资如果到第二跨度时,前一跨度年资不变,同前一跨度加第二跨度进行计算。

 

第十条:书刊订阅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有关专业报刊杂志的需求申请,报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批准,统一安排订阅和管理工作。公司所属书籍与杂志,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统一编号造册并管理,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由培育处人力资源部修订,报总裁批准执行,修改、废止按同程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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